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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4-20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都学院党委: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经 2008 年 7 月 3 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2008年7月4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 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 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 3 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 额或养老金总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 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月领取工资的学生党 员,到我校学习并转接组织关系的,原则上按其工作单位核定的交纳标准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 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通过上级党组织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可以委托亲属或者 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 缴党员党费,并于每季度末月 30 日前将党费上交所在党总支(直属党 支部),同时上报本党支部应交纳党费人数和实际交纳党费人数。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都学院党委每季度首月上 旬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应交纳党费人数和实际交纳党费人数上报党 委组织部,并办理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账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次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党费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上交四川省委教育工委。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 充。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 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 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 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 设施。

第十六条 为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学校党委次年年初按各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交纳党费总额的 25%下拨给各单位, 其中成都学院党委和离退休党总支的下拨比例为 50%。学校党委下拨 的党费,必须用于党内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 以党委名义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开设专用账户,计划财务处代行党费的 财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严 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务 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代表大会上,以书面报告 的形式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情况。学校基层党组织每年一次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停止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中组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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