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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来源: 时间:2019-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机关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电子科技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是机关党委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机关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职员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二)讨论决定机关党委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委年度考核、党委换届及相关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支部书记选配和考核的相关工作等。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审议大额度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四)讨论决定机关党委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安全稳定、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机关党委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选任、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讨论决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工代会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工作。

(六)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六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可指定主持人。

第七条 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时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书记请假。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第九条 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会议不宜公开的讨论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相关决议、决定需经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秘书一般由组织员或机关党委指定人员担任。秘书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决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二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的委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会议精神应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机关党委提出,但在机关党委会议改变决定之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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