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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来源:《入党培训问答与实务》(2003年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时间:2011-05-09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应该作为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使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与违纪错误的性质、情节相适应。实事求是贯穿于实施党纪处分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准确地运用党纪处分规定;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有错必纠。

     (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做到: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真正做到邓小平要求的“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不论对任何党员的纪律处分,都必须按照处理党内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由党的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的权利都受纪律的保护,任何党员的行为都受纪律的约束,任何党员的违纪错误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党内没有凌驾于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的纪律又是公正的、平等的,同样的违纪错误应受到同样的处理,不同的违纪错误应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处理违纪案件必须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处分规定为准绳,该重则重,宜轻则轻。绝不能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随意处理,绝不 能搞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毛泽东在深刻总结党内斗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正确对待犯错误党员的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执纪工作中,“惩前毖后”,就是指对违犯了党纪的党员,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其错误,一定要按照党纪的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以便使后来的人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惩处的目的,是为了教育。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分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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